前几期的《说一说一个“有趣”而“困难”的143境外付费父母移民签证申请》文章,我们曾提到过一个我们代理的143境外父母付费移民案件,这个案子有悖我们的常理,即合法但不太合理,说的是 现任妻子为前任妻子提供担保,进而实现了小于18岁具有澳洲永居身份的孩子,担保亲生母亲获批永居,来澳洲团聚的梦想。
这个案件的大致情况如下:A先生与B女士有过一段婚姻,育有女儿C,因感情破裂,A先生与B女士离婚,后与D女士结婚。B女士离婚后一直未再婚。后A先生与D女士带着前妻所生的女儿C,一起移民澳洲。因为工作繁忙,A先生往返于澳洲与中国之间,并且在澳洲的居住时间很短。
女儿C在澳洲读中学与继母D一起生活。尽管D女士对C百般爱护, C还是有一个心愿,希望把生母B女士移民到澳洲来与她团聚,于是希望为生母办理143境外付费父母移民。 C年龄小于18岁,根据法律规定,必须要有一位超过18岁的,且定居澳洲的永居或公民的亲属出来进行“代位”担保,这个案子才有可能成功。
于是作为C的继母的D充当了生母B的担保人(Sponsor)。这里的核心是C,因为她本身是澳洲的永居, D的继女及B的生女。B是C的生母(Parent of C),而B未婚,当然也不会有其他子女,因此B符合“家庭平衡测试 (Balance of Family Test)”的原则。 然而C小于18,这样通过C作为“支点”,继母D出面充当生母B的担保人,这样就使得这个案件有了成功的可能。
这起案件有两个难点:
1.“继母担保生母”或“现任的妻子担保前妻”是不太符合常理的。移民局尽管找不出这个案子中法理上的问题,但怀疑“申请人关系的真实性”。
2.孩子C在申请时,只在澳洲居住了140天,按照移民局对Settled的解释,C应该至少居住2年730天才能满足‘定居的’澳洲永久居民的条件”。于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,怎么样才能说服签证官,认定,尽管C在签证申请时,仅在澳洲境内居住了140天,但仍然符合“定居”的要求?
我们凭着专业的知识及10余年的办案经验,成功为客人拿到了来之不易的143境外父母付费移民签证,欲知详情,请您参看2016年2月6日发表的文章《说一说一个“有趣”而“困难”的143境外付费父母移民签证申请》。
就在2016年3月10日,客人给我们发来热情洋溢的感谢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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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Tony Xio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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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澳洲生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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